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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68號原 告 許百惠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上列原告因被告陳文傑之誣告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諭知無罪判決,即因原告之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3 項應繳訴訟費用。又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判命相對人為回復其名譽之適當處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及請求被告刊登本件刑事判決於報紙,乃以一訴併為財產權及非財產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之規定,原告於財產權請求給付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就非財產權請求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00元(計算式:30,700元+3,000元=33,

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提出被告陳文傑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怡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裁判日期:2013-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