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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4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81號原 告 董信忠上列原告與被告廣輝海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核屬因財產權涉訟,要非本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勝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查原告持有被告之出資額為新台幣(下同)500 萬元,訴訟標的標額核定為500 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請求確認與被告間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其委任關係存否之權利義務內涵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 萬元,則本件訴訟標價額合併計算後應為665 萬元(500 +165 =665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裁判日期:2013-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