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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91號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阮宏昌及阮宏益間請求塗銷所有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提出座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上之建物(建號:同段251 建號,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00鄰000 ○0 號)之房屋稅籍資料,俾利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憑以計徵第一審裁判費。

㈡、另請提出被告阮宏昌及阮宏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13-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