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91號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阮宏昌及阮宏益間請求塗銷所有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提出座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上之建物(建號:同段251 建號,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00鄰000 ○0 號)之房屋稅籍資料,俾利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憑以計徵第一審裁判費。
㈡、另請提出被告阮宏昌及阮宏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