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89號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 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13,73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戴智賢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