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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6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59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勝家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7,978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0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56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裁判日期:201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