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9號原 告 林文慶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156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9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怡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