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4號原 告 李康偉
李政隆李政勳李寬章李垣毅即李煒政李江政李國宗李瑞富李瑞吉李瑞和李維宗李瑞永李康國李康山李康重李瑞榮李瑞賢李瑞立李寬錦李瑞應李文晨李瑞湖李明道李中和李司士李恒榮李世道李明宗李友煥李文敏李松敏李丙雄兼上列32人送達代收人 李寬海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李火德祖嘗會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2,532 元(計算式:22804 ×33=752532),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
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