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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4號上 訴 人 謝銀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文雄等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7,450元(關於確認租賃權不存在部分,核定為300 萬元,詳本院102年度補字第72號裁定;關於命被上訴人給付價金部分為117,450元,合計3,117,45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7,8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裁判日期:201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