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7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林步月即利九商行被上訴人即被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依起訴時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計徵,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 萬6,7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裁判日期:2014-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