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5號原 告 趙秋月訴訟代理人 林仲豪律師複 代 理人 陳韋欣被 告 賴婀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妮君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