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33號原 告 李康偉
李政隆李政勳李寬章李垣毅即李煒政李江政李國宗李瑞富李瑞吉李瑞和李維宗李瑞永李康國李康山李康重李瑞榮李瑞賢李瑞立李寬錦李瑞應李瑞湖李文晨李明道李中和李司士李恒榮李世道李明宗李友煥李松敏李文敏李丙雄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寬海被 告 祭祀公業李火德祖嘗會法定代理人 李恭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7 月4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屏東簡易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