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67號原 告 吳光隆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被 告 林明男被 告 何殷成被 告 洪茂桂被 告 王秀彥共 同 鄭國安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宗塘律師 李建宏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合夥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鍾小屏裁判案由:合夥清算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