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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7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13號上 訴 人 傅蔡牡丹被 上 訴人 鍾昭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數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1,105元(59905 +3120×10=91105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謝濰仲法 官 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裁判日期:2014-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