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慧雄上訴人與余文進因102 年重訴字第28號協同辦理變更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