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8號上 訴 人 李慧雄被 上訴 人 余文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變更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02 年

9 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3 紙在卷可按,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裁判日期:2013-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