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 年度監宣字第120 號聲 請 人 陳王秀玉相 對 人 陳清基
陳雅雯關 係 人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法定代理人 吳麗雪關 係 人 楊文峰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之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屏東縣政府社會處於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清基(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雅雯(女,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就辦理被繼承人陳珠(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一0二年六月十七日死亡)之遺產分割事宜,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清基、陳雅雯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清基、陳雅雯之母,前經鈞院以102 年度監宣字第222 號裁定為陳清基、陳雅雯之監護人。又聲請人之配偶即陳清基、陳雅雯之父陳珠於民國102 年6 月17日死亡,聲請人與陳清基、陳雅雯同為陳珠之繼承人,故聲請人就辦理陳珠之遺產分割事宜,與陳清基、陳雅雯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又陳清基、陳雅雯之祖父母均已歿,亦無其他親屬適任特別代理人,為此聲請選任屏東縣鹽埔鄉鹽南村村長楊文峰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清基、陳雅雯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宣告之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113條、第1098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098條第2 項所稱「依法不得代理」係採廣義解釋,包括民法第106 條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而言。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2 年度監宣字第222 號民事裁定、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 年度監宣字第222 號案卷查核無誤,堪信為真。聲請人既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清基、陳雅雯之監護人,其與陳清基、陳雅雯亦同時為被繼承人陳珠之繼承人,則關於被繼承人陳珠之遺產分割事宜,如擔任陳清基、陳雅雯之法定代理人,將造成自己代理之情形,此時應認其與陳清基、陳雅雯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即有為陳清基、陳雅雯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
四、次查:㈠關係人即陳清基、陳雅雯之弟陳清風於本院審理中到庭陳稱:我希望將我父親的遺產集中登記給壹個人,如果平均分配給每個繼承人,以後還要再來一次,我覺得很麻煩等語(參見103 年7 月9 日訊問筆錄);關係人即承辦代書乙○○亦到庭陳稱:當事人想要重新分配遺產,他們應該不會按照應繼分為繼承登記等語(參見103 年7 月16日訊問筆錄),是本件若由聲請人推選之關係人即聲請人住所地之屏東縣鹽埔鄉鹽南村村長楊文峰擔任特別代理人,而逕依上開關係人陳清風或承辦代書乙○○所陳述之分割方案處分遺產,陳清基或陳雅雯就被繼承人陳珠之遺產將毫無所得,形同拋棄繼承,難認符合陳清基、陳雅雯之利益,故村長楊文峰不適任陳清基、陳雅雯之特別代理人;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陳珠之全部繼承人即配偶甲○○○及所有子女均未拋棄繼承,且陳清基、陳雅雯之祖父母均已歿,亦無其他較近親屬適任為特別代理人,此業據聲請人到庭陳明在卷(見同上筆錄),是本件已無法自陳清基、陳雅雯之親屬間選任適當之特別代理人,宜由公部門介入擔任,始能維護陳清基、陳雅雯之利益;㈢本院復審酌屏東縣政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經濟安全、照顧支持與獨立生活機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之主管機關,其所屬社會處則依屏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5 條之規定,掌理社會組織、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性別平等及志願服務等事項,亦設有專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維護、福利服務及相關機構之監督與輔導等事項之專責單位,對身心障礙者提供保護、服務及照顧等事務最為熟悉,且具專業知識及人才,並具公信力,因認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清基、陳雅雯關於辦理被繼承人陳珠之遺產分割事宜,選任屏東縣政府社會處擔任陳清基、陳雅雯之特別代理人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㈣又本件特別代理人就任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且本件被繼承人陳珠之繼承人有甲○○○、陳清基、陳雅雯、陳清風、陳雅玲五人,依法各繼承人之應繼分為五分之一,故特別代理人代理陳清基、陳雅雯協議遺產分割之結果,不得低於陳清基、陳雅雯之法定應繼分,俾維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清基、陳雅雯之最佳利益,併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家事庭 法 官 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