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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司繼字第 13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36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陳林綉花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鍾武雄律師為被繼承人陳林綉花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費用由被繼承人陳林綉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林綉花(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生前最後住所為屏東縣○○鄉○○村○○路○○○ 巷○○號)滯欠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新台幣(下同)21,306元,嗣被繼承人於102 年3 月13日死亡,部分繼承人已拋棄繼承,部分繼承人於本件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故無法召開親屬會議以選定遺產管理人,查被繼承人陳林綉花尚遺有土地7 筆,可供換價以清償本件之租稅債權,為續行繳款書送達及移送強制執行程序,爰依法狀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陳林綉花除戶謄本、屏東縣枋寮戶政事務所函、本院103 年9 月10日屏院勝家慧字第0000000000號函、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資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則依民法第1176條第6 項規定,自應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而被繼承人陳林綉花無繼承人可召開親屬會議,並於其死亡發生之日起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陳報法院,聲請人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係利害關係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尚無不合。本院審酌鍾武雄律師乃屏東律師公會成員,具法學專才,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何利害關係,能勝任遺產管理人一職,爰指定鍾武雄律師為被繼承人陳林綉花之遺產管理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五、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5-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