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70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債 務 人 陳玉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貳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前未受償違約金新臺幣貳仟叁佰伍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玉琴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債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約定每月21日繳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履行時,自帳單列印日起按年利率18.98%計算至完全付清為止之循環信用利息。
(二)詎債務人辦理個別協商毀諾,履經催討均未依約繳納,尚欠負債權人前開請求金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