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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司家拍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拍字第9號聲 請 人 謝勝合律師上聲請人聲請拍賣被繼承人許江安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許江安所有之遺產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壹萬貳仟叁佰伍拾捌股,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及股票變價費用均由被繼承人許江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繼字第20

9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許江安(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 號,民國101 年11月13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並已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期間業已屆滿,又被繼承人所遺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及554 號建物(含增建部分)前經強制執行,已拍定分配完畢;查被繼承人遺產除上開土地外,尚有遺產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358股未分配,爰聲請准予變賣上揭動產,以利清償債權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亦分別為民法第1129條、1132條第2 項前段所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2 年度司家催字第113 號裁定及登報證明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民國103 年7 月10日103 屏金職辰字第197 號函及分配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存證信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債權人聲報債權函文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家催字第113 號卷宗核閱相符,堪信為真實。上開公示催告既已經聲請人於102 年6 月1 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而公告期滿,且被繼承人許江安之債權人尚未受償完畢,而因本件遺產管理人係由本院選出,顯難以期待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召開,故無法經親屬會議程序同意變賣遺產,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許江安之遺產管理人,為利害關係人,為處理清償債權等職務,自有變賣遺產之必要,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裁判案由:拍賣遺產
裁判日期:201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