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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司家救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救字第12號聲 請 人 洪建明

洪淑惠共 同法定代理人 洪素娟共同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相 對 人 葉璋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等事件(103年度司家補字第34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戶籍謄本、審查表影本、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影本等件以為釋明,是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