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補字第24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黃華陽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杰倫等2人 間請求確認認領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