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補字第272號原 告 林帟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石龍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
)339,139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補字第272號原 告 林帟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石龍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
)339,139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