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補字第291號原 告 李世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鳳壽等人間請求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請求協同辦理繼承登記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3,
000 元。分割遺產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216,039 元【計算式:19×94,100×2/3 ×1/2 ×3/44+
110 ×70,162×2/3 ×1/2 ×3/44】,依家事事件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兩者共計5,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