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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司家補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補字第223號聲 請 人 陳姵妤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育婷間聲請變更為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裁判日期:201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