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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司家補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補字第80號聲 請 人 陳東濱

一、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陳氏碧桃間聲請裁定認可離婚確定裁判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提出越南法院判決離婚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書。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裁判日期:2014-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