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抗字第16號抗 告 人 謝勝合律師(即被繼承人許江安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5 月9 日本院103 年度司繼字第494 號本院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法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被選任為被繼承人許江安之遺產管理人後,已執行事項ꆼ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財產歸屬清單及財產清查。ꆼ向屏東縣政府稅務局申請房屋稅籍證明。ꆼ至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遺產管理人登記。ꆼ函文至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查詢被繼承人遺產保存情形。ꆼ至高雄二苓郵局結算被繼承人活期存款及匯款至管理人帳戶管理。ꆼ至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結算被繼承人股份及過戶至管理人帳戶管理。ꆼ向國稅局申報遺產。ꆼ通知債權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合作金庫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陳玉田陳報債權。ꆼ承擔被繼承人許江安與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旗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陳玉田等人之訴訟。ꆼ聲請公示催告及將公告、裁定登報。ꆼ申請戶籍謄本。ꆼ申請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等遺產管理行為,本件遺產管理案件應屬複雜且管理行為並非單純、制式之遺產管理案件,參酌鈞院酌定遺產管理人案件報酬每件約30,000元至40,000元,屏東法扶酬金計付標準表原則上依處理訴訟事務案件報酬約15,000元至20,000元,法律文件撰擬乙件約2,000 元至5,000 元。準此,聲請人接任遺產管理人後,除按遺產清算程序管理遺產外,另承當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5 件訴訟及陳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命令民事異議狀1 份,參酌前開計付報酬標準,應酌定訴訟事務案件報酬為105,000 元元,另遺產清算程序報酬約32,000元,共計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應酌定137,000 元為適當,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另為適當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花費心力、勞力,得請求報酬。而經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因被繼承人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故其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66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向法院聲請代管遺產報酬。再按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其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定為適當,原屬於法院依職權裁量之範圍,非當事人得任意指摘;而行政機關所發佈之行政命令,並非法律,其見解僅供法院參考,於法官審理案件時,並不受其拘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16 號解釋參照)。
三、抗告人主張其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繼字第494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許江安之遺產管理人,就任遺產管理人後,抗告人進行之上開遺產管理工作,業據其提出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裁判費收據、本院102 年度司家催字第113 號家事裁定、登報證明暨廣告費收據、戶政規費收據、地政規費收據、郵局掛號函件執據、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收據、智勝法律事務所請求協助保存遺產及查復函、郵政儲金存款餘額證明書、郵政儲匯業務工本費證明單、元大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元大證券客戶餘額資料查詢單、股份轉讓申請書及手續費證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智勝法律事務所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函、遺產管理人代理訴訟案件統計表、本院屏東簡易庭102 年度屏簡字第285 號開庭通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102 年度雄簡字第2202號開庭通知、宣示判決筆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10
2 年度訴字第2043號開庭通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103 年度雄簡字第103 號開庭通知、宣示判決筆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103 年度雄簡字第205 號開庭通知、本院潮州簡易庭102 年度潮簡字第491 號開庭通知、民事判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不動產拍賣通知、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表等件影本為證,抗告人此部分之主張固堪認為真實。
四、抗告意旨雖以前開情詞置辯,指摘原審裁定不當云云,經查,本件抗告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報酬之核定標準,應視被繼承人遺產之多寡、複雜程度、抗告人實際進行事務之繁重程度綜合考量,而觀之上揭抗告人主張被繼承人之遺產,僅有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 號房屋、郵政存款餘額144,704 元、元大存款餘額145 元、中鋼股票12358 股,遺產價值僅約42
0 餘萬元,足認被繼承人之遺產並非繁雜、其遺產狀況亦屬單純,抗告人雖有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陳玉田、花旗(台灣)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起訴等訴訟事件,需遺產管理人出庭辯論及行使其他訴訟程序應為之行為,惟並無複雜之法律問題或事實之重大爭執,是抗告人處理上開遺產管理事務所需時間及人力耗費均尚非繁重,則原審以抗告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所為事務繁簡程度、支出勞力時間等具體情形、被繼承人遺產之數量、種類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後,併衡酌抗告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對照擔任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及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及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時間、心力程度等一切情狀,而核定抗告人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48,000元,尚屬妥適,並無不當。故原審審酌抗告人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所進行之事務內容及付出之勞力、時間等具體情形,而依法核定上揭報酬,本院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人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並請求另行核定報酬,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以岳
法 官 朱盈吉法 官 陳茂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