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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5號原 告 張宏川

劉瑞達朱秀氣張許采蘋洪鳳福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會員權利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主張渠等是原台鳳高爾夫球場之會員,嗣後由被告標得經營並更名為山湖觀高爾夫球場,而起訴請求確認渠等對被告所經營之山湖觀高爾夫球場之會員會籍權存在。上開請求事項係為確認會員關係涉訟,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而該會員關係表徵於各該會員與該公司間權利義務之關係,享受一切會員權利及負擔義務,具有財產權之性質,故本件訴訟為財產權訴訟。又據原告陳報渠等是以繳納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為保證金,而取得原台鳳高爾夫球場之會員權利,且原告係各別向被告請求確認會員資格存在,於同一訴訟中請求,故訴訟標的價額應各別核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規定合併計算之。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 萬元(計算式:1,200,000 元×5 人=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裁判日期:201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