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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8號原 告 杜婕希即晨信房屋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煒山、徐堯山間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請提出被告徐煒山、徐堯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怡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4-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