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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3號原 告 陳氏娥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曉玲及劉蕭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繳納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1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