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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7號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被 告 余昌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家瑋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裁判日期:2014-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