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93號原 告 孔瑞鳳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其投保「國泰人壽新安心保住院醫療終身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契約關係存在,惟該保險契約給付內容包括住院醫療、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急診、緊急醫療運送、住院回診、出院療養、住院手術醫療、門診手術醫療、無理賠紀錄增值、祝壽、身故或喪葬費用等保險金,其各項保險金之給付與否及金額多寡,繫諸於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何時發生等不確定因素,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