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原告與被告程尹津間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前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4,9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6,7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家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