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86號原 告 陳義和被 告 黃月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月霞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40,000 元(計算式:490 ×12000 ×1/2 =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黃月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裁判日期:2014-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