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87號原 告 游祥志訴訟代理人 郭修淮被 告 游美娟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18,325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7,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