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00號原 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金塗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尤鐘賢、周佑皇、魏祥政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於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0,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起訴狀及其繕本3件。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