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02號原 告 朱碧鳳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楊長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62,89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