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36號原 告 丁俊榮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鑫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