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15號原 告 林黃碧霞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農興、林吳別、陳榮輝間因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查原告請求確認就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如附圖所示部分之單獨所有權存在,惟並未陳明該部分之土地面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該部分之土地面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