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30號原 告 蔡月辭上列原告與被告祝大衛、朱美惠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