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8號原 告 徐孔修被 告 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曹啟鴻被 告 魏美雪
黃海潮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拍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主張本院90年度執字第7520號強制執行程序所拍定之房屋為其所有,求為確認拍賣無效,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拍定價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 萬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1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