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2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陳恩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恒雲間請求履行調解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