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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5號原 告 杜婕希即晨信房屋企業社被 告 徐堯山被告兼上一人徐煒山訴訟代理人 號16樓之5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4-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