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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365 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365號原 告 杜婕希即晨信房屋企業社被 告 徐堯山被告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煒山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6日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四項「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後補充判決「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中第七項中間應補充記載「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為准許。」;第八項結論應加載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 項。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有如上之脫漏,依首揭說明補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5-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