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孔陳素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鎮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3,9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