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0號上 訴 人 陳明修即 原 告 八樓上訴人與陳明哲等人因103 年訴字第480 號請求恢復名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6,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