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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6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17號反訴 原告即 被 告 曾添和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涂榮廷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張文歆、張文立、張獻憶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1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