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05號原 告 即承受訴訟人 鄭明來被 告 陳榮宗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據被害人鄭文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嗣被害人鄭文祥於民國103 年3 月29日死亡,經其繼承人鄭明來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爰改列承受訴訟人鄭明來為原告,合先敘明。經查,本院於104 年4 月2 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原告即承受訴訟人當庭以言詞追加其訴,聲明被告應再給付喪葬費及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200,000 元,已逸脫原附帶民事訴訟之範圍,此追加部分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按本件追加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即承受訴訟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