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宏川
劉瑞達朱秀氣張許采蘋洪鳳福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大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高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會員權利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先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