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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簡上字第 111 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簡上字第111號上 訴 人 王宏都被 上訴人 李鍬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緣上訴人前所有門牌號碼:屏東縣屏東市○○路○○○ 巷○○○ 弄○○○○ 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屋)之室內電話線,因與被上訴人間之通行權爭議問題而遭訴外人即被上訴人之子李振益於民國102 年4 、5 月間持老虎鉗剪斷,經上訴人提出毀棄損壞罪等刑事告訴,並由本院刑事庭以10

2 年度簡字第967 號刑事案件受理在案。於該刑事案件審理期間,上訴人為免受被上訴人及其子之騷擾,欲出售系爭房屋,卻遭被上訴人於房屋仲介業者帶客戶看屋時,向彼等表示系爭房屋並無道路可供通行等不實言論而妨礙上訴人售屋,上訴人為此特於該刑事案件中與被上訴人成立調解(下稱系爭調解筆錄),內容為:「第三人兼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乙○於102 年7 月2 日起3 年內,禁止對聲請人甲○○散布任何有關出售其所有房屋(地址:屏東市○○路○○○ 巷○○○弄○○○○ 號)之不當言論,如有違背上述事項,願意給付聲請人甲○○新臺幣(下同)30萬元」。而訴外人即被上訴人之父李福於77年3 月間,已出具系爭房屋前之空地即被上訴人所有坐落屏東縣屏東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從而系爭土地當屬供公眾得通行之私設道路。嗣上訴人於104 年1 月20日與訴外人陳萬擎就系爭房屋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並於同年2 月2 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陳萬擎。詎被上訴人竟於同年2 月上旬某日,對陳萬擎散布上訴人係因無路可通行始出售系爭房屋等不實言論,並教導陳萬擎可與上訴人爭執此事;又被上訴人另有阻礙施工人員進出、整修系爭房屋之行為,因此影響陳萬擎購買系爭房屋之意願,陳萬擎不堪其擾,因而寄發存證信函向上訴人表示欲解除系爭房屋之買賣契約。從而,被上訴人明知系爭土地為得供公眾聯外通行之私設道路,卻對陳萬擎散布前開不實言論,已構成系爭調解筆錄關於被上訴人不得散布任何有關上訴人出售系爭房屋之不當言論之約定,爰依調解筆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3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之父李福出具系爭土地之土地使用同意書之目的,僅在供建商向建管處申辦建築執照,非如上訴人所述,系爭土地業已成為可供公眾自由通行之私設道路。且被上訴人向陳萬擎所述系爭房屋並無聯外道路乙事係屬真實,而上訴人於出售系爭房屋時卻未向陳萬擎明確告知此情,此始為陳萬擎事後欲與上訴人解除買賣契約之根本原因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上訴人之訴。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之訴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於本院除援用於原審之陳述外,另補陳:經上訴人向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建設管理課詢問之結果,該課人員答覆系爭土地既經被上訴人之父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即屬可供公眾通行之私設道路,供居住在此之人可聯外通行,且系爭土地已作為道路供人通行達27年之久,顯見被上訴人對陳萬擎所述系爭房屋並無路可出入之言論與事實並不相符,況被上訴人於上訴人出售系爭房屋後即向陳萬擎陳稱系爭土地係伊所有之土地,不讓人通行出入,實係惡意散布上開不實言論,自屬系爭調解筆錄所稱之不當言論等語,並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25頁)被上訴人之子李振益於102 年4 、5 月間,持老虎鉗剪斷上訴人於系爭房屋所申設之市內電話電話線。上訴人據此提出刑事告訴,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3373號偵查後,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10

2 年度簡字第967 號毀棄損壞案件受理在案。嗣兩造及李振益於102 年7 月2 日調解成立,上訴人進而具狀撤回刑事告訴,故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578 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而系爭調解筆錄記載:「三、經調解成立內容:

(一)第三人兼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乙○於民國102 年7 月

2 日起3 年內,禁止對聲請人甲○○散布任何有關出售其所有房屋(地址:屏東市○○路○○○ 巷○○○ 弄○○○○ 號)之不當言論,如有違背上述事項,願意給付聲請人甲○○新臺幣參拾萬元。」之文字。又上訴人於104 年1 月20日與陳萬擎簽訂系爭房屋買賣契約,復於同年2 月2 日移轉登記系爭房屋為陳萬擎所有,並由陳萬擎實際居住、使用系爭房屋。

五、得心證之理由: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前述對陳萬擎散布上訴人係因無路可通行始出售系爭房屋等不實言論,並教導陳萬擎可與上訴人爭執此事,終致陳萬擎不堪其擾而欲向上訴人解除系爭房屋之買賣契約,顯見被上訴人所言係屬系爭調解筆錄所約定之「不當言論」等情。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之爭點厥為:「被上訴人前開對陳萬擎所言,是否屬系爭調解筆錄所約定『禁止對上訴人散布任何有關其出售本件房屋之不當言論』?」,茲說明如下:

㈠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4 年2 月上旬某日,於系爭房屋前之系爭土地上沖水時,與陳萬擎及其女兒、房屋仲介業者發生爭執。被上訴人期間曾數次對陳萬擎等人表示:「你要跟他簽合約啦,要把合約寫清楚,說你賣我這沒路的,以後才有話可說。這樣才對,我只是說這樣,我是在教你們,還在這邊這樣。你賣我這沒路的,也不跟人簽合約」、「這是我的地」、「我的地不能沖,沖犯法喔,叫來抓啊」、「這土地產權是我的,我還可以借錢」、「我沒有要封路」、「政府的路給人走都要收錢,停車也都要錢,路邊停車都要錢了,別人的地哪不用錢」、「對阿,我的地要怎樣用就怎樣用」、「這個是我的地啦,沒有犯法啦。我在裡面你就可以告我侵入民宅。自己買房子也不看清楚,現在在這邊揮。第一個買的怎麼要搬走,就是沒有路啊,他為什麼要搬走要賣,也是因為沒有路啊。這就要去地政事務所要請圖出來看,那最標準。不要在那邊揮」、「這塊地就我的地」、「這塊地我能賣」等情,業據上訴人提出之錄音譯文1 份(見原審卷第52頁)存卷可按,並經原審當庭播放錄音錄影光碟而製有

104 年9 月9 日勘驗筆錄暨翻拍照片1 份(見原審卷第65至81頁及第83頁反面至第87頁;詳細內容如附表所示)附卷可佐。且兩造均表示:筆錄記載內容與勘驗結果相符等語(見本院卷第23頁反面、原審卷第87頁),自堪信為真實。

㈡ 被上訴人抗辯:伊與陳萬擎是因為就系爭土地可否洗地發生爭執,伊並沒有刻意要散佈不當言論,伊只是認為系爭土地是伊的,伊當然有權跟通行的人收錢等語。經查,觀諸上開勘驗筆錄內容,陳萬擎一開始確實有說:「先不要沖啦,我們在這邊做工程,先不要沖啦。」等語,且證人陳萬擎亦在原審時證稱:被上訴人在第1 天的時候,跟我說房子前面的路是他的,不准我通行,之後被上訴人就持續來房屋前沖水,影響鐵工擦油漆,我請被上訴人不要沖水,但被上訴人置之不理,並不斷強調這是他的地,之後我們就發生爭執。此後我們就沒有像錄影當時吵得那麼嚴重,但被上訴人還是有在沖水,並且跟我說上訴人既然沒有告訴妳前面的地是被上訴人的,妳如果有受損失可以告上訴人等語(見原審卷第88頁)。可見被上訴人辯稱其於104 年2 月上旬與陳萬擎是因為就系爭土地沖地發生爭執,自為屬實,衡情僅為偶發之衝突,難謂係被上訴人故意針對上訴人散佈不當言論。又系爭土地為被上訴人所有,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所有權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21頁),觀諸被上訴人與陳萬擎對話內容,被上訴人屢屢表示「三人分,那就要拿錢出來啊,那不然怎麼辦。」、「三個人要跟我買這塊地,到法院也是這樣,我問過人了。啊不然是給人走爽的嗎。」等語,可見被上訴人與陳萬擎等人爭吵時,迭次向陳萬擎表明系爭房屋前之系爭土地為被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有權利收取通行費,故被上訴人抗辯其本意係要向陳萬擎收通行費,自堪信為真實,被上訴人基於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本可自由處分收益系爭土地,其主張他人通行系爭土地須給付通行費,此為法律上正當權利之行使,自難認屬系爭調解筆錄所稱之「不當言論」。至於被上訴人告訴陳萬擎如果有受損失可以告上訴人等語,證人陳萬擎亦於原審時證稱上訴人沒有在簽約前跟其說房子前面的地是被上訴人的等語(見原審卷第88頁反面),可見上訴人確實未與陳萬擎說明系爭土地為被上訴人所有,可能有通行權爭執,上訴人未盡說明義務,如造成陳萬擎損失,陳萬擎本得行使正當民事訴訟權利,被上訴人上開所述與客觀事實相符,被上訴人基於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主張收取通行費之權利,並要陳萬擎自行去找系爭房屋出賣人即上訴人負責,難謂被上訴人係故意要妨礙上訴人出售房屋,亦難謂有何違反公序良俗之處,實難認屬系爭調解筆錄所稱之「不當言論」。

㈢ 上訴人雖再主張:系爭土地為可供公眾通行之私設道路,並提出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內政部函釋、土地建築圖樣等證據(見原審卷第49至51頁)以茲佐證,且向本院聲請調查證據(見本院卷第25頁)以證所述屬實。然被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之父李福於與建商合建房屋時,出具系爭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目的,係供建商憑此申辦建築執照之用,此觀該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上之記載自明等語。然即便系爭土地確實有通行權存否不明之情,被上訴人主觀上認為系爭土地為其所有,上開系爭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僅為供建商申辦建築執照,與通行權無涉,主張自己法律上正當權利,因而為上述言論,亦難謂係不當言論,且上訴人亦於本院審理時表示被上訴人先前就常因為系爭土地通行權之問題與其爭執,還因此剪了其之電話線等語,可見兩造就上開通行權問題爭論已久,被上訴人並非出於要刻意妨礙上訴人出售系爭房屋才忽然爭執。又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其與陳萬擎接洽購屋時,被上訴人無妨礙上訴人之行為,可見上訴人本意如前所述,係在主張系爭土地通行權之問題,而非要刻意妨礙上訴人賣屋,否則理應在接洽時即有所行動。上訴人復未證明被上訴人先前早已知道陳萬擎對系爭土地有通行權,還故意為上開言論,則難謂上訴人就其所有土地主張權利有何不當之處。故縱認陳萬擎就系爭土地確有通行權存在,然本院斟酌前開證據後,認定被上訴人對陳萬擎所言,難認屬系爭調解筆錄所稱之「禁止對上訴人散布任何有關其出售本件房屋之不當言論」,則甚難憑此即遽認上訴人本件主張為有理由,附此敘明。至上訴人上開證據調查之聲請,因與本件爭點無涉,故無調查之必要性,再予敘明。

㈣ 基上,依上訴人主張及卷存證據所示,尚難認被上訴人對陳萬擎所為前開言詞,係屬系爭調解筆錄所載「禁止對上訴人散布任何有關其出售本件房屋之不當言論」。此外,上訴人復未能另行舉證證明上訴人有明知陳萬擎對系爭土地有通行權,還故意為上開言論之情形,則其依系爭調解筆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0萬元,於法即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依系爭調解筆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為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 快

法 官 呂憲雄法 官 張瑞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佳君附表(被上訴人與陳萬擎等人之對話內容,其等幾乎均以臺語交談):

┌──────────────────────────┐│一、錄音錄影光碟第1 段: ││ ││陳萬擎:好鄰居,你有了解這點嗎? ││被告:我。 ││陳萬擎:別這樣啦。 ││被告:我是跟你說這次要簽好。 ││陳萬擎:我已經花了350萬,還要怎麼樣? ││被告:你花要花對阿。 ││陳萬擎:對是我但是我聽到你要跟我,先生,你看這樣有道││ 理嗎? 我跟他說大家好鄰居,好來好去,他現在又││ 要來為難。 ││被告:你要跟他簽合約啦,要把合約寫清楚,說你賣我這沒││ 路的,以後才有話可說。這樣才對,我只是說這樣,││ 我是在教你們,還在這邊這樣。你賣我這沒路的,也││ 不跟人簽合約。 ││陳萬擎女兒:先不要沖拉,我們在這邊做工程,先不要沖拉││ 。 ││被告:這我的地啦,做工程,妳們去告阿,我的地不能沖,││ 沖犯法喔,叫來抓啊。 ││陳萬擎女兒:大家好鄰居,你為什麼要這樣子啊? ││被告:阿不就你說我在沖,要過年了,我沖這個有什麼關係││ 。 ││陳萬擎女兒:我沒有怪你沖什麼沖,你為什麼一來就大小聲││ 對我們說要圍路啊。 ││被告:我是教你阿。 ││陳萬擎女兒:這樣誰心情會好啊。 ││被告:教你要和他簽合約。 ││陳萬擎:對拉,你最會了,你教我們啦,我們都不懂啦 ││ ,你最會了啦,對不對。 ││陳萬擎:我這輩子從來不曾跟人吵架。 ││被告:我也不曾跟人吵架。 ││陳萬擎:這很難說喔,都有人告你,當我不知道喔。你沒跟││ 人吵架?別人告你? ││被告:你去看我有沒有案件? ││陳萬擎:我管你有沒有案件,那是你家的事情,我是想說你││ 沒有妨害到我,我哪會妨害到你,大家好鄰居。 ││陳萬擎女兒:就硬是要來這邊弄。 ││陳萬擎:別這樣啦,不要這樣,大家好鄰居,好好相處。 ││被告:啊我洗我的地,也犯法? ││陳萬擎女兒:你洗啊。 ││陳萬擎:你洗啊。 ││陳萬擎女兒:你不要沖到我的門啊,謝謝。 ││陳萬擎:好不好。 ││被告:那你不要走我的路啊,走我的地阿。 ││陳萬擎:那這樣好啦,我去叫警察過來。 ││陳萬擎女兒:叫警察過來看這是不是你的地,我們可不可以││ 走這個地。 ││陳萬擎:叫警察來叫我們不要走這個地,好不好。 ││被告:你叫警察來啊。 ││陳萬擎女兒:好啊。 ││被告:我拿所有權狀給他。 ││陳萬擎:我馬上叫警察來喔。 ││陳萬擎女兒:叫警察來,最好。 ││被告:還要叫警察來,啊警察不會管這種事。 ││陳萬擎女兒:我現在就叫警察,說為什麼我們不能走這個地││ ,你講啊,為什麼不行走。 ││被告:警察沒有要管這種東西啦。 ││陳萬擎女兒:叫他來管看看啊,要不要啊。 ││被告:叫他來啊,來啊,去叫阿,我不怕啊,我這又沒有犯││ 法。 ││陳萬擎:對,你都沒有犯法,我跟你說啦,我們人心胸要寬││ 一點,造橋鋪路都說要做好心的事情,你這個路給││ 人走一下是會怎樣。 ││被告:你是在大聲什麼。 ││陳萬擎:我有大聲嗎。 ││陳萬擎女兒:是你先大聲的,昨天對我們大小聲。 ││被告:我剛剛有對你們大聲? ││陳萬擎:(語焉不詳) ││陳萬擎女兒:剛來買房子就這樣子喔,什麼意思啊。 ││陳萬擎:我跟你說不要這樣,我都還沒搬完。 ││被告:在那邊大聲,你去問問隔壁,我有沒有大聲。 ││陳萬擎女兒:你沒大聲,一來就兇的要死,車也不能停說那││ 是你的地,這是大家的地啦,為什麼不可以走││ ,為什麼就只有你可以走。 ││陳萬擎:好了,結束了。 ││ ││二、錄音錄影光碟第2 段: ││ ││仲介業者:為什麼可以蓋這間房子。 ││被告:這是蓋剩下來的。 ││仲介業者:為什麼蓋剩下來。 ││被告:就蓋剩的。 ││仲介業者:那我問你,今天如果分這間給你。 ││被告:這間不是我的,是包商的。 ││仲介業者:包商的。 ││被告:你這樣說我出去。 ││仲介業者:我是說如果這間是你的話呢。 ││被告:不是啦,這包商的。 ││仲介業者:你的地讓人蓋,如果這間是分給你的呢。 ││被告:這跟我沒關係。 ││仲介業者:你說跟你沒關係,因為你的地給人蓋房子,你跟││ 建商合作,你要分幾間分多少那不要緊,為什麼││ 每一間房子一定要有路讓人出去。 ││被告:要... ││陳萬擎:你放飛機在我屋頂讓我出去好了。 ││仲介業者:我問你為什麼你的地要讓人蓋,為什麼這間又能││ 蓋,你那間也能蓋,為什麼這塊地不是這間的。││陳萬擎女兒:事出必有因啦。 ││被告:那是當初包商安排的。 ││仲介業者:你現在又這樣講。 ││被告:就是包商弄的。 ││仲介業者:所以你現在不能這樣說。 ││被告:不能這樣說。 ││仲介業者:絕對不能。 ││陳萬擎:這房子就這樣蓋。 ││被告:這土地產權是我的,我還可以借錢。 ││仲介業者:就算是這樣也不能這樣說。 ││陳萬擎:那我請你去借錢,拿去租借或是蓋房子。 ││被告:我沒有要封路。 ││仲介業者:你剛剛說的話這位小姐全部錄音了。 ││被告:錄音也不要緊,我也沒說要封路。 ││仲介業者:你跟他說你要給他封路。 ││被告:封路?我也沒封啊。 ││陳萬擎:你最好不要封,你封,你就出事情。 ││仲介業者:我們現在心平氣和講啦。 ││陳萬擎:我本來也是這樣想。 ││仲介業者:我的意思是說。 ││陳萬擎:我活了60幾歲,在其他地方都沒和人吵架。 ││被告:他要挖房子經過我家門口沒有經過我同意。 ││陳萬擎女兒:這是我們的問題。 ││仲介業者:我跟你說喔。 ││被告:這要經過我同意。 ││仲介業者:大哥,我跟你說這條路幾個人出入?多少人出入?││被告:這三戶啊。 ││仲介業者:以後這條路就是三人分。 ││被告:三人分。 ││仲介業者:對。 ││陳萬擎:你這樣了解就好。 ││被告:三人分,那就要拿錢出來啊,那不然怎麼辦。 ││陳萬擎:你總歸一句你就是愛錢。 ││陳萬擎女兒;愛錢啦。 ││陳萬擎;錄起來。 ││被告:別人的地不就讓人走爽的,政府的錢,政府的路給人││ 走都要錢。 ││陳萬擎:你盡量說。 ││被告:政府的路給人走都要收錢,停車也都要錢,路邊停車││ 都要錢了,別人的地哪不用錢。 ││仲介業者:好了,不用在講了,你去法院讓法官判這條路三││ 人分。 ││被告:對,到法院也是這樣判。 ││仲介業者:那你還要說什麼。 ││被告:200萬,看每個人要出多少。 ││仲介業者:你給人刁難這種問題,他們花這麼多錢來住這裡││ ,心裡也不開心。 ││被告:我是先跟她們說,說那個包商還是那個仲介,要跟他││ 們簽合約。 ││仲介業者:現在社會法律很公正。 ││被告:很公正。 ││仲介業者:你不要再困擾他們,讓她們母女晚上睡不好。 ││被告:我是在跟他們說要簽約啦,不要到時候求償無門。 ││仲介業者:你說那些人家母女晚上能睡得著? ││被告:我跟他說要跟仲介的寫,你拿這沒路的賣我,可以跟││ 他砍價錢,叫他拿錢出來。如果不拿錢出來我就不跟││ 你買了。我在跟你講在那跟我大聲小聲。 ││陳萬擎:我沒有對你大小聲喔,我輕聲細語喔。你不能亂講││ 喔。 ││被告:三個人要跟我買這塊地,到法院也是這樣,我問過人││ 了。啊不然是給人走爽的嗎。 ││陳萬擎:這句話你千萬不要亂說。 ││被告:啊不然路是給人走爽的喔。 ││陳萬擎:你千萬不要說這句路給人走爽的。 ││被告:政府的路就沒在給人走爽的,政府的路也是要錢啊。││仲介業者:這條路的錢你早就拿去花光了。 ││被告:我哪有拿去花光。 ││仲介業者:因為你這塊地給人蓋房子,明文規定就是有房子││ 就是要有路。 ││被告:有房子要有路,你電視沒看到那路都讓包商蓋剩的。││仲介業者:地主不用攤錢。 ││被告:地主當然要攤錢。 ││(此後仲介業者未再答話) ││陳萬擎:啊我問你你是不是都看不懂,你真的有能力就把路││ 圍起來。 ││被告:我就翻給你看啊。 ││陳萬擎女兒:你要圍的話麻煩就去圍。 ││陳萬擎:我說正經的,人要好心一點,心胸放寬點,大家好││ 來好去,我說難聽一點。 ││被告:我是。 ││陳萬擎:三戶人而已,為什麼第一天來你就兇巴巴。 ││被告:說我兇巴巴。 ││陳萬擎:現在你也不要這樣,我原本是說好來好去,鄰居是││ 幾世代的緣分才能住在一起,對不對,就不要說這││ 塊地你不能走喔,你要來跟我買這塊地,你當作我││ 不懂嗎,你當作我女人好欺負,當我是白癡買這間││ 房子嗎,一樣啦,大家好來好去,好鄰居,我知道││ 你房子在這,那邊也有房子,有這麼多可以住,慈││ 悲一點,好心一點。 ││被告:這地是我整的,我花2 萬鋪柏油的。請人把柏油挖起││ 來,行嗎。 ││陳萬擎:去啊。 ││陳萬擎女兒:去,麻煩現在。 ││被告:這地我整的。 ││陳萬擎女兒:去,你要圍要什麼都去,拜託,現在,不要只││ 是講講,就現在用,你要怎麼用就怎麼用,你││ 的地要怎樣用就怎樣用。 ││陳萬擎:你挖起來好了,都沒關係。 ││被告:對阿,我的地要怎樣用就怎樣用。 ││陳萬擎女兒:對你趕快圍啊。你不是說你要圍起來嗎,圍起││ 來不要讓我們走嗎。 ││陳萬擎:你還知道要捐東西給慈濟,既然你有這種想法,那││ 就要放開,不要一直想著這裡要收錢那裏也要騙錢││ ,這樣不行。 ││被告:我沒有騙錢,我的地賣錢哪有跟人騙錢。 ││陳萬擎:你不可以隨便亂講。 ││被告:我知道。 ││陳萬擎:這樣你知道就好。 ││被告:那就去法院啊。 ││陳萬擎:如果你要上法院你自己去,看要怎麼處理再來處理││ ,盡量去,去法院好。你不要三天兩頭來我這裡亂││ ,人好相處不要壓落底。不要當作我是女人就想壓││ 落底。 ││ ││三、錄音錄影光碟第3 段: ││ ││陳萬擎女兒:是因為我們的意思嗎對不對,是不是,就是說││ 如果我們不給你用,你就不給我們用水,對不││ 對。 ││被告:什麼威脅啦。現在人家後面不給你們用,你們怎麼辦││ 。 ││陳萬擎女兒:不是說是你的親戚。 ││被告:對阿,我們的親戚。 ││陳萬擎女兒:啊然後勒。 ││被告:對阿,你錄音,錄我的音是沒有關係,照相也沒有關││ 係,我沒有犯法啦。 ││陳萬擎女兒:我知道,我也沒說你犯法。 ││被告:這個是我的地啦,沒有犯法啦。我在裡面你就可以告││ 我侵入民宅。自己買房子也不看清楚,現在在這邊揮││ 。第一個買的怎麼要搬走,就是沒有路啊,他為什麼││ 要搬走要賣,也是因為沒有路啊。這就要去地政事務││ 所要請圖出來看,那最標準。不要在那邊揮。 ││陳萬擎女兒:我都不知道是誰在那邊揮。 ││被告:說人把怎樣。 ││ ││四、錄音錄影光碟第4 段: ││ ││陳萬擎:你如果把地賣人,我們再來想辦法,你還沒有賣人││ 之前,讓我們過也不要緊啊。 ││鄰居男:大哥,是怎樣啊。 ││被告:這塊地就我的地。 ││鄰居男:這我知道,這塊地是你的。 ││鄰居女:你有讓她們了解就好了。 ││陳萬擎:不要這麼兇。 ││被告:我哪有兇。 ││(被告與鄰居男在一邊談話,陳萬擎及其女兒與鄰居女在另││一邊談話,直至影片結束,聲音多為陳萬擎及其女兒與鄰居││女間之對話。) ││鄰居女:我們認識的,不用那麼。 ││陳萬擎:你是他鄰居還是女兒還是老婆? ││鄰居女:不是,我們是鄰居而已。不用太那個。 ││陳萬擎女兒:我們昨天第一天來,開車進來運貨,他就說你││ 給我停後面一點,剛剛人家在做事又在那邊灑││ 水,我們才剛進來。 ││鄰居女:你們之前跟那個買主買房子前有沒有去問清楚對不││ 對。 ││陳萬擎:我們不知道這個地是他的。 ││鄰居女:妳們買房子要去調一下地政整個過程,前一個就是││ 沒有跟他處得很好,他把他旁邊房子的水泥,全部││ 都灌水泥。 ││陳萬擎女兒:房子灌水泥是。他把誰灌水泥。 ││鄰居女:他,他這一戶把房子賣給你的人家,他去把房子灌││ 水泥。 ││陳萬擎:他為什麼去灌水泥。 ││鄰居女:我怎麼知道。因為這是已經有糾葛,所以他就很生││ 氣。 ││陳萬擎女兒:我們才剛來就這樣子。 ││鄰居女:你們是剛跟他買是不是。 ││陳萬擎女兒:對阿。 ││鄰居女:你們之前沒有先問一下就買了。 ││陳萬擎:他本來就是馬路誰知道。 ││鄰居女:這不是馬路,因為我們這幾戶也是認為是馬路結果││ 不是,因為他所有權狀還在,你們那個賣房子應該││ 都知道。對妳們可以跟房子的他都知道。沒有去問││ 清楚而已。 ││被告:這塊地我能賣。 ││鄰居女:我們針對事情不要針對人。 ││被告:我不是要針對她。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