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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簡上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74號上訴人即附 陳明成帶被上訴人

黃慧娟上 列一 人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被上訴人即 陳寶凉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綉君法 官 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6-06-30